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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連城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連城縣文物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日期:2023-06-14 08:55:00 來源: 編輯:連城融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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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城縣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重要論述,進一步規范文物保護工程管理,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進一步做好我縣文物保護利用管理工作,本著對歷史負責、對社會負責、對后人負責的精神,切實抓好我縣文物保護利用管理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物保護工作應遵循“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文物工作方針,牢固樹立“保護文物也是政績”的理念,切實履行“守土有責,守土盡責”的要求。

  第三條  保護管理范圍為我縣已公布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第二章  保護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有關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承擔相應的文物保護運行管理工作:

  縣文體旅游局:負責統籌規劃全縣文物事業發展;指導協調文物保護利用,建立健全文物保護部門工作協同機制;牽頭推進文物保護數字化改革;組織實施文物資源普查、挖掘等工作;指導文物重大項目建設;參與、規劃管理文物設施建設;指導協調全縣文物的調查、管理、宣傳等業務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范圍內各級不可移動文物,開展申報和管理工作;履行文物安全監督和行政執法督查職責;依法組織查處重大文物違法案件,督導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置,協同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負責牽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的申報審核、爭取和分配、管理、使用。

  縣發改局:將文物保護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合文物部門做好重點文物保護項目的考古前置、立項、申報等前期各項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安排落實各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全縣文保單位開展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指導督促文保單位加強物防、人防、技防工作;依法打擊盜掘、盜竊、倒賣文物等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納入各鄉(鎮)派出所重點治安管理,重點打擊對四堡書坊建筑、培田村古建筑群、新泉革命舊址群、芷溪宗祠建筑群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破壞行為;督促有關單位對依法沒收、追繳的文物登記造冊并妥善保管,結案后依法無償移交文物部門。

  縣自然資源局:協同文物、住建等有關部門制定地上和地下文物保護與土地利用的相關政策,并將有關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協同文物部門做好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查工作,在國土空間管控中加強文物資源保護;組織開展城鎮設計和村莊設計,做好文物遺存周邊歷史環境風貌的保護管理;配合文物部門確定可能存在歷史文化遺存土地的具體空間范圍,做好該空間內土地的“先考古、后出讓”工作;指導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在舊村復墾、補充耕地等土地整理過程中督促建設單位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在審批涉及文物的建設用地時,事先應征詢文物部門的意見,對未落實文物保護措施的項目,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縣住建局:協同文物部門協調做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點、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實施;對選址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相關項目征求文物部門意見后進行審批;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范圍內地面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對涉及文物保護的建設工程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縣消防救援大隊:協同文物部門指導文物建筑文物安全責任單位及法人制定消防安全各項工作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應急預案;指導加強文物建筑微型消防站建設;指導各級文物安全消防隊伍的應急培訓,常態化舉辦消防演練,協同文物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文物建筑消防工作的檢查指導。

  縣教育局:負責將文物歷史及保護教育列入各類學校的教育計劃,積極組織實施;協同文物等有關部門做好校園內及周邊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護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公路事業發展中心、鐵發中心: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鐵路紅線范圍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交通設施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督促建設單位做好工程建設范圍內的地面文物保護和地下文物調查、勘探以及搶救性考古發掘工作。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復耕復種和未來鄉村建設、鄉村振興示范帶建設、美麗鄉村建設等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革命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管理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將文物安全納入全縣安全生產、防災減災和應急救援體系,指導文物部門做好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應急演練等。

  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四角井歷史文化街區等城區范圍內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不可移動文物本體及周邊市容環衛、環境保護等存在問題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等事項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縣民宗局:協同文物部門做好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遺存的監督管理;協同文物部門做好民族宗教類文化資源的調查、管理和保護工作。

  龍巖市連城生態環境局:協同文物部門做好不可移動文物及周邊生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牽頭協調不可移動文物及周邊重特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文物相關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各自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工作,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守土有責、履職盡責”的要求,履行文物保護屬地管理主體職責;將文物安全管理納入年度鄉鎮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與考核責任制重要內容,層層簽訂文物安全管理責任書,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直接責任公告公示制度;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鄉鎮重要議事日程和網格化安全管理,加強文物安全分類整治;根據需要每年安排相應的文物保護專項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加大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普及文物保護知識,確保轄區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保點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不受侵害;廣泛發動群眾成立民間保護組織(理事會或保護協會),建立村級業余消防安全隊伍;督促文物所在村安排專人做好文物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重點加強節慶日、民俗活動日、紅白喜事日及農歷初一、十五日等特殊時段對煙花鞭炮、香燭火等燃放的巡查,做到人離火滅;督促村委會和住戶清除文物建筑及周圍柴草、木料、紙箱等易燃易爆物品;規范文物建筑的電線電桿整理和用火用電行為。

  第三章  保護管理要求

  第五條  文物部門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的職權將本轄區內具有相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所屬鄉鎮、相關部門意見后,確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對已公布但尚未修繕的文物保護單位,按照“輕重緩急”原則,分批分類安排專項資金及申請上級補助資金,及時進行修繕保護。

  第七條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文物部門予以登記,并作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

  在城鎮房屋“兩治一拆”、危房改造等過程中,發現尚未登記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及其附屬物,屬地鄉鎮應當立即督促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及時報告縣文物部門。

  第八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不得擅自撤銷。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損毀的,應當實行遺址保護。確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銷的,必須經專家論證后依法報經省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

  第九條  不可移動文物實行原址保護原則。未經依法批準,不得遷移、拆除。

  第十條  修繕、保養、遷移、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原則,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文物保護工程施工應當按照文物部門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如需變更已批準的工程設計方案中的重要內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  確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并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辦理上述手續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土地使用和生產、建設許可,不得批準提供火工材料。

  第十二條  發現文物或者文物遺址,負責建設、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停止施工,并報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逐級報請市、省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同時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補辦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考古發掘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考古發掘結束前,考古發掘區域內不得施工或者作業。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出具處理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發現重要遺跡需要實施原址保護的,縣人民政府協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責成建設單位及時調整工程建設方案,協助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  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確保文物安全,民宗、文物部門應當加強對該場所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立科級以上干部包片掛鉤文物保護單位工作機制,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分別分片掛鉤四堡書坊建筑、培田村古建筑群,縣政府分管領導掛鉤新泉革命舊址群,縣文體旅游局、相關鄉鎮、掛鉤鄉鎮縣直部門安排科級以上干部掛鉤轄區文物保護單位,常態化督促做好日常巡查、修繕維護、管理等工作,掛鉤鄉鎮縣領導加強對所掛鉤鄉鎮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條  縣設立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專項用于我縣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財政預算資金。上級專項撥入的資金,根據上級規定專項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市、縣有關政策和財政預算管理的規定,并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5日起實施,由縣文體旅游局負責解釋,有效期五年。

 

來源:連城縣人民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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