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連城縣境內的所有違法用地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條 縣自然資源局按照職權范圍受理舉報事項,并對舉報違法用地行為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經(jīng)查實后給予獎勵。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網(wǎng)絡、走訪、現(xiàn)場舉報等方式舉報。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客觀真實,并對舉報事項相關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虛報、偽報、謊報、誣告、誹謗陷害被舉報人,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知悉舉報情況的有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保密,未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和接受獎勵等信息。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接到舉報后,按職責做好線索處置工作,移送、移交、批轉的舉報材料要嚴格辦理交接手續(xù)。
第五條 違法用地行為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受理全縣范圍內的違法用地舉報事項。
(2)辦理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接到移送、移交、批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反饋舉報人,辦結結果同時報縣自然資源局;情況復雜的,經(jīng)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并向舉報人反饋,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六條 對經(jīng)查實的實名舉報或提供有效真實聯(lián)系方式的匿名舉報人,給予舉報人現(xiàn)金不等的獎勵。獎勵標準如下:
(1)未經(jīng)審批擅自在耕地上建設住宅、廠房的,經(jīng)調查核實后獎勵2000元;
(2)未經(jīng)審批擅自在耕地上建骨灰堂、祠堂的,經(jīng)調查核實后獎勵1000元;
(3)未經(jīng)審批擅自在農(nóng)用地上的其他違法行為,經(jīng)調查核實后獎勵500元;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不予受理:
(一)舉報對象不明確或舉報事項基本信息不清的;
(二) 已經(jīng)受理或正在處理的違法用地行為;
(三)違法行為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形成,未繼續(xù)實施的;
(四)舉報線索已被巡查等發(fā)現(xiàn)的;
(五)其他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舉報事項。
第八條 有下列舉報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被舉報線索經(jīng)核查后不屬于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在被舉報前已被查處的;違法行為人已主動消除違法用地狀態(tài)的;
(二)違法用地主體自行舉報的;
(三)舉報人與違法用地主體惡意串通進行舉報的;
(四)其他不適用本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 同一個違法行為出現(xiàn)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舉報在先的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個違法用地行為的,由舉報代表領取獎金。
第十條 對經(jīng)核實的舉報, 由縣自然資源局在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需到縣自然資源局信訪室領取獎金或通過本人銀行賬號轉賬獲取獎金。舉報人需在收到通知后的20個工作日內領取獎金,逾期未領的,視為放棄舉報獎勵。
第十一條 對被舉報且經(jīng)縣級核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鄉(xiāng)(鎮(zhèn)),將依據(jù)《連城縣耕地保護與執(zhí)法監(jiān)管問效辦法》對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采取函告預警、約談、效能問責等措施處理。
第十二條 違法用地舉報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和對應鄉(xiāng)(鎮(zhèn))財政各承擔一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管。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文件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連城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來信來郵來訪:連城縣自然資源局信訪室
電話:0597-3320238
電子郵箱:lcgtfg@126.com
連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17日